立法院院长苏嘉全在19日上午召集朝野来协商「国家安全法部分条文修正案」,包括讨论2-1条、修正5-1条和增订2-2条、5-2条,在经过3小时的讨论后,也在当日下午的临时会三读通过修正案,确定提高为敌发展组织罪的刑责外,还特别区分为「中国」和「一般外国」,另外针对网路共谍的情况也同时纳入修法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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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照新的修法规定,人民不得帮外国、中国、港澳和境外敌对势力,或他们所派遣的人有以下的行为:「发起、资助、主持、操纵、指挥或发展组织;泄漏、交付、传递或刺探、收集关于公务上应秘密的文书、图画、影像、消息、物品或电磁纪录。」如果是一般外国违反规定者,将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,得并科3000万元以下罚金;若是中国的话,那么可处7年以上徒刑,得并科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罚金,明显加重。不管未遂犯或过失犯也都有罚则,自首可减轻或免除刑责;发展组织的财产或资金应被没收。
自由时报
另外这次的修法也纳入网路间谍的部分,为其增定了条文「国家安全之维护,应及于中华民国领域内网际空间及其实体空间」;值得注意的是,不管是现职或退职的公营机关人员及军公教人员,如果触犯并且判刑确定的话,将丧失领取退休俸的资格,已经支领者将追缴到违法日。这次会中也附带决议真对传播为海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的不实讯息,但不管是规范对象或处罚管理的配套都还有待完善立法,将会在下会期进行相关立法审议的程序,就广电三法、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和相关法律来修正或制定,以强化民主防卫法制。
TEEPR吃不胖编:尽量比较白话来写了,希望大家能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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